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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划分高技术产业、测度ICT和生物技术产业的方法(续一)

OECD科学、技术和工业总司 Martin Schaaper

   二、测度 ICT : OECD 的经验

  信息和通信技术( ICT )已成为把世界各经济体转变为知识型社会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同时 ICT 也改变了社会生活方式。 1996 年, OECD 成员国的政策制订者意识到:在没有对什么是信息社会这一问题达成共识之前,根本无法讨论如何测度信息社会。 1997 年,他们集中在一起,共同组建一个特别统计组来制订信息社会框架。首次提出对 ICT 产业进行定义的任务。 1999 年起,这个统计组定名为“信息社会指标工作组”( WPIIS )。 WPIIS 一直采用“积木”法,无论在方法论方面还是在数据收集工作方面,在若干领域都以不同的速度和注重实效的方式不断取得了进步。首先关注的是供给方面(信息社会)的统计,其次看需求方面(应用统计)。
   WPIIS 的主要方法论成果是制定了基于活动类型 ICT 产业的定义、电子商务交易的狭义和广义的定义、企业和家庭或个人 ICT 应用的样板调查以及 ICT 产品分类。

(一) ICT 产业

  WPIIS 的第一个重要成果产生于 1998 年,那时 OECD 成员国就 ICT 产业的定义达成一致,即 ICT 产业是以电子技术获取、传播和演示数据信息的制造业和服务业的集合。这一定义是基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 ISIC 第 3 版),是获得测度 ICT 产业核心指标的第一步。
   OECD 关于 ICT 产业的定义把具有一般性 ICT 活动的商业单位(商业机构、企业或企业集团)综合到了一起。 1998 年,人们认识到基于 ISIC 第 3 版的产业分类是能够在具有国际可比性的基础上收集指标的最佳选择,即使它还不能精确认定可能被认为是 ICT 活动的所有活动类型。
  ICT 活动表是基于下列原则所确定的。
   对于制造业来讲, ICT 候选产业的产品:
   •  必须实现信息处理和传达(包括传播和演示)的功能。 或者
   •  必须应用电子方法来探知、测度或记录物理现象,或控制物理过程。
   对于服务业来讲, ICT 候选产业的产品:
   •  必须是能够通过电子手段实现信息处理和传达的功能。
   应用这些原则(经过了 2002 年一次较小的修正,在介绍了 ISIC 第 3.1 版之后)制定了以下基于 ISIC 第 3 版关于 ICT 产业的分类(见表 3 )。
   这一定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从概念上打破了传统 ISIC 中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的二分法。制造或者传播 ICT 产品的活动在经济中随处可见。另外,通过确认那些主要活动是制造或者传播 ICT 产品的关键部门,这一定义构建了 “ ICT 生产部门”的第一个近似框架。

表 3  包含在 OECD 的 ICT 产业定义之中的 ISIC 第 3 版中的产业

制造业

 

3000

办公、会计和计算机设备

3130

绝缘线缆

3210

电子管和其他电子元件

3220

电视和广播发射机,有线电话和有线电报装置

3230

电视和广播接收机,声音或影像记录或复制装置和关联产品

3312

除工业加工设备外的用于测量、检查、测试、驾驶和其他目的的仪器和装备

3313

工业加工设备

服务业

 

5151

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及软件的批发

5152

电子和电信部件及设备的批发

6420

电信

7123

办公机械和设备(包括计算机)租赁

72

计算机相关活动

  确认 ICT 产业的一个可取的方式是:首先定义 ICT 产品和服务,之后从 ISIC 中找出生产 ICT 产品和服务(制造、批发等)的产业类别。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一套 ICT 产业的基本指标,采取的方法是:首先,定义这类活动;之后制订一个能够补充和有助于提炼 ICT 产品和服务的表格式定义 。
   最后,因为单独出售 ICT 产品的零售商非常少见,协议规定暂不考虑 5233 类(其他特殊商店中的新商品零售业),直到制订出一个商品的定义。虽然代表们对此达成共识,但应该注意到,北美产业分类系统( NAICS )在批发和零售贸易之间的区分是模糊的,这就降低了包括批发不包括零售这一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在 2002 年会议期间, WPIIS 回顾和讨论了 OECD 1996 年制订的基于活动类型的定义。 WPIIS 决定,虽然这个定义只给出了一个 ICT 产业的最初近似框架,现阶段也不应改变,它的执行应由各国更为详细的分类给予补充。这一决定将在 2007 年 ISIC 修改版出台后再作讨论。对于 OECD 的 ICT 产业定义的唯一的修改就是把 2002 年 ISIC 第 3.1 版中引入的 ISIC 的 5150 类一分为二,即 5151 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及软件的批发”和 5152 类“电子和电信部件及设备的批发”。

(二) ICT 产品

  商品(产品和服务)分类和商品统计在基本经济分析中占有重要地位。对消费、国内产值、市场规模、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测度都可能用到 ICT 产品分类。许多与 ICT 商品相关的需求都与下列数据中的一个有关系:
   •  家庭 ICT 产品和服务支出;
   •  企业和政府 ICT 产品和服务的现金和资本支出;
   •  ICT 产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
   •  ICT 产品和服务的国内供给和明显的国内需求。
   WPIIS 自 1998 年之后就已认识到了建立 ICT 产品表格式定义的困难。这些困难与 ICT 产品和服务的快速变化特征、现有标准的时代特征相关联。 WPIIS 所采用的方法是:首先,开发一个与 ICT 服务相分离的 ICT 产品的分类。如今已有一个 OECD 成员国赞同的 ICT 产品分类,后边将予以描述。对于 ICT 服务的分类,如今还只有一个目标,将在讨论 ICT 产品分类之后加以简要介绍。

  原则导向
   从产业的角度制订 ICT 产业定义的原则也被用到 ICT 产品分类上。这似乎说明这些原则强调产品的潜在的应用或功能。这个原则导向对于 ICT 产业的描述形成了 ICT 产品的一个定义: “ ICT 产品必须是:或者用电子手段实现信息加工和传达,包括传播和演示;或者用电子方法来探知、测度或记录物理现象,或控制物理过程”。
   另一个原则导向是为了充分利用已有数据而使用已存在的分类系统,从而保证被提议的标准能够立即使用。这一方面有潜力的系统是“协调系统”( HS )。 HS 是在充分广泛基础之上支持国际数据比较的唯一商品分类系统。很多国家用它来对出口和进口产品进行分类,许多国家用它(或者是由它派生出来或与它相关联的分类)来对国内产品进行分类。
   在 HS 范围内选择一些分类来定义 ICT 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带有主观性的。事实上, HS 不是建立在产品功能的基础之上的,这更增加了其难度。体现 ICT 功能的产品与仅仅应用了电子原理但实际上应用于其他功能的产品之间的差别并不是非常清晰的。

  定义
   本文参考文献中的“ ICT 产品分类建议”( OECD , 2003b )包含了 6 位码 HS 分类的全部 ICT 产品,并把它们归到以下大类:电信设备 / 计算机和相关设备、电子元件、音频和视频设备及其他 ICT 产品。
   产品分类的结构特征对分类的适用性非常重要。从这方面看,该建议的结构允许:
   •  将产品数据归入到可能被大多数国家所施行的分类中去。
   •  国家之间在消费、产值和贸易方式等方面存在的根本差别的分析。
   •  ICT 产品狭义和广义概念的发展(例如当前可获得的一些分析仅集中在电信和计算机设备上)。
   基于对原则导向的全面解释, WPIIS 建议的 ICT 产品分类表总体上看是清晰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关于软件业的处理,软件业是 HS 中唯一仅有部分被包含进去的产业,在 HS 中,它被作为记录(如声音和影像)的媒介物,只有一部分被包含在 HS 分类的几个 6 位码中。 HS 尚未计划去划分像软件这样的非实体事物,而是去跨界划分那些有形的产品。软件是一个核心的 ICT 产品,非常有必要将其归入到 ICT 产品分类中去。 WPIIS 已经形成一致意见,认为 ICT 服务业分类是把全部软件业归入其中的最好地方。

  OECD 关于 ICT 产业按活动类型定义的含义
   ICT 部门统计提供了被归入 ICT 产业的统计单位(本文指的是企业)的信息。这些统计单位会常常只生产 ICT 产品或服务;有时会生产 ICT 或非 ICT 产品和服务;偶尔可能不生产 ICT 产品或服务。因此,大量的 ICT 产业产品不在被提议的 ICT 产品分类之中就很好理解了( 1996 年 HS 和 ISIC 第 3 版)。那些不是 ICT 产品的可以被去掉,是因为:
   它们不实现信息加工和传达的功能(如:打印机是办公、会计和计算机制造业产品)。
   它们实现这种功能,但未使用电子手段(如:一些计算工具)。
   虽然它们或者对物理现象进行探知、测度等操作,或者控制物理过程,但都未使用电子处理方式(如:一些测量设备)。
   相反, ICT 产品可以来自非 ICT 产业。举例说明是非常好理解的。
   表 4 显示了不属于 ICT 产业的 ICT 产品的产业来源( 1996 年 HS 和 ISIC 第 3 版)

表 4 非 ICT 产业的 ICT 产品的产业来源

ICT 产品分组(见参考文献)

描 述

来源产业( ISIC 第 3 版)

850431/50/90

变压器 <= 1KVA ,其它感应器、部件

3110

85 2311/12/13 /20/30/90

记录声音或其它类似物的未刻录的精致介质

2429

852460

有磁条(记录)的卡片

2213

853110

防盗防火报警器及类似设备

3190

901041/42/49

依附敏感半导体材料线路板的发射或接收装置

3320

90 1811/12/13 /14/19

有电子特征的器具(包括机能探查、测试或检测生理参数的器具)

3311

902212/13/14/19

X 光应用器具,包括用于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包括 X 光摄影法或放射线治疗器具

3311

 

(三) ICT 服务业

  为了补充 ICT 产品分类的不足,存在一个对 ICT 服务业分类的明显需求。较为理想的情况是,人们可以应用一个业已存在的标准,因为已有的标准可以最好地利用现有的统计。关于服务业产品,国际标准是中心产品分类( CPC )。遗憾的是, CPC 不足以清晰地描述当前的 ICT 服务业市场,这些市场正在快速发展。 CPC 建立时尚不存在的产品现在正变得十分重要。如网站代管、申请代理或网络管理服务业。北美的北美产品分类系统( NAPCS )开发计划为解决这一问题正在进行尝试。
   NAPCS 项目由加拿大发起,墨西哥和美国对开发一个公共产品分类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项目的第一阶段已于 2000 年 12 月完成,这一阶段制定出了来自包括关键 ICT 服务业(电信和计算机服务业)在内的部分服务产业的产品分类。
   在 2004 年 4 月 29~30 日的 WPIIS 会议上,加拿大统计局提出一个基于 NAPCS 的 ICT 服务业分类目标。在充分理解 ICT 表格式定义的潜在含义的基础上,制定鉴别 ICT 服务业的明细表。这是很合理的,因为它基于产品的定义,而不是产业的特征。这一概念表述为: 对于制造业,候选产业的产品必须是用来实现信息加工和传达的功能,包括传播和演示,或者用电子手段去探知、测量或记录物理现象;或去控制一个物理过程。也包括制造这些产品的主要元件。对于服务业,候选产业的产品是通过电子手段实现信息加工和传达的功能。
   这一概念没有把 ICT 服务业限于 ICT 产业所提供的服务,也没有暗示 ICT 产业的所有主要产品都应该被包含在 ICT 商品中。然而,这一点上来讲,这一概念又似乎被扩大了。在建立 ICT 服务表格式定义过程中采取了一个注重实效的方法,这基于如下假设:
   •  ICT 服务产业的主要产出绝大部分是 ICT 服务。
   •  非 ICT 产业的 ICT 服务不是物质形态的。
   遵循成员国的最后意见, WPIIS 已决定向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专家组提出建议,这样它才能在 2007 年对 CPC 进行修正。如果联合国同意 WPIIS 的建议, ICT 服务业的定义将会被作为一个 OECD 标准准予发表,补充上述产品分类。

(四) 企业 ICT 的应用

  WPIIS 工作的领域之一是 ICT 应用和电子商务指标的发展。新的信息技术在企业、个人和公共组织之间扩散的统计非常有助于评价哪种技术的应用影响了经济的全局。
   例如生产过程中 ICT 的大量应用可以有助于提高(比如通过减少存货和执行成本)资本和劳动的整体效率。对于基于网络的技术,如互联网,有越多的人链接,就会因溢出效益而带来更大的网络潜在收益。同样,人们对制定诸如普及高等教育、数字分割、消费者信任和私人保护等方面政策的兴趣正在日益增长,这增强了对获取和应用指标的需求。
   WPIIS 从 1999 年起就一直与联合国服务统计城市组( Voorburg )及各成员国一道制定关于商业企业部门应用 ICT 产品和服务的样板问卷。建立一份测试型问卷的目的是对 OECD 国家企业的 ICT 应用和电子商务进行国际可比的统计数据的收集工作加以指导。经过在几个 OECD 国家对于一些问题进行两年的试验测试后, 2001 年的 WPIIS 会议上,一份关于 ICT 在企业中应用的最终样板问卷被讨论并被采纳。(见 OECD , 2001a )
   这份问卷由独立的、自我完善的模块组成,以保证一定的弹性和对于快速变化的环境的适应性。这些模块既可以被用于整体又可以在专门的国家调查中用作独立模块,因此,在纯粹的国家信息的价值上又增加了国际比较的可能性。这一模型是为经济方面调查而设计的,但也能被用作特定部门的调查。随着技术和政策的发展,这一样板问卷将随时间的发展而重新调整。同时,“核心”模块的使用允许在国际可比的基础上进行测度,根据发展的需求或该领域中国家特殊政策的需求,附加模块和现有模块中将加入新的指标。这是模块式问卷的内在特征。
   当前的五个核心模块是:
   A. ICT 系统基本信息。这些问题与企业中采用的计算机调节装置类型、申请或网络相关。还调查员工使用个人电脑及他们日常工作中使用互联网的情况。
   B. 互联网使用。这一模块首先集中在使用网络链接的类型和链接速度。其次是关于企业使用互联网的商务过程。这个问题将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有关购买的过程(企业作为消费者),另一方面是有关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过程(企业作为供给者)。在有关销售活动中的指标被限定在企业网站的职能方面,也就是集中在市场营销、管理信息和提供销售的创新性方法,付款设备和其它客户服务。
   C 和 D. 电子商务。通过 EDI (电子数据交换)和其它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互联网办公和电子办公。利用 OECD 关于定义和测度电子商务的工作成果,问卷纳入了两个有关电子商务办公的模块。模块 C 测度关于互联网销售和购买的指标。 EDI (电子数据交换)和其它的计算机网络是传统上用来指导电子办公的。模块 D 目标在于,通过把经互联网销售的营业额从经其它类型计算机网络实现的营业额中区分出来,更好的监视新型销售的发展。
   E. 用互联网销售产品和服务的障碍。应用互联网和 ICT 的一般性障碍。虽然关于遇到障碍的信息收集可能不是传统官方统计调查的一部分,但这类信息对于政策制定者是非常重要的。例如,障碍指标能够有助于监视这样一些问题:数字分割,潜在技术瓶颈问题或缺乏专门技能,或与用互联网处理公事相关的问题,如安全和后勤事务。这些指标能有助于解释新技术在不同国家之间应用强度上存在差别的问题。
   2004 年, WPIIS 开始了一次对这一确信会影响政策的需求和优先性的样板问题的修正工作。这将会尽可能的调整国家的调查实践。一些新的测度领域被建议加入到样板问卷中。包括电子商务过程、电子政务应用,数字化产品, IT 安全,隐私和信任等问题。这些建议之间密切相关,迫使样板问卷结构做重大调整。尤其是,问卷中的一个电子商务模块所包含的内容涉及当前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例如,电子商业问题,互联网应用活动及网站特征)。
   一个修正后的样板问卷可能包含以下模块:
   模块 A ——应用 ICT 的一般信息。修正后的模块将包括当前模块 A 、 B 和 E 中包含的问题。
   模块 B —— IT 安全。可能被问到的问题种类包括在适当的地方进行 IT 安全测度(如杀毒软件、防火墙、安全服务器等)和曾遇到的安全事故。
   模块 C ——企业如何在商业运行中应用 ICT 。新的模块 C 将包含老的模块 B 、 C 、 D 和 E 中的项目,还包括“电子商务”问题、数字化产品以及和政府的交易。
   模块 D ——其他关于企业的信息,例如雇员数量和年营业额。
   这个修正可能会分两个阶段实行。第一阶段是 2004 年底之前,将会看到大量的被“更新的”修正项的合并,还可能看到一些新项目(例如 IT 安全)。第二阶段到 2005 年 WPIIS 会议,合并余下的新项目,包括一个电子商务过程模块。

(五) ICT 的家庭和个人应用

  WPIIS 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建设板块”(所谓的“积木”)是家庭和个人应用 ICT 的样板调查。 2002 年, WPIIS 采用了一个家庭和个人使用 ICT 的样板问卷(见 OECD , 2002b ),就像企业应用 ICT 的样板调查一样,问卷包含了独立的、自我完善的模块以保证一定的弹性和适应性。这些模块既能被作为整体,也可以把其中之一用于专门的国家调查。因此,增加了纯粹国家信息之间国际可比的可能性。
   当前的五个关键模块是:
   A. 家庭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这一模块着眼于家庭的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装备类型和连接速度(高速和低速互联网服务器处理)。
   B. 家庭采用互联网的障碍。障碍指标能够有助于监视这样一些问题:数字分割,潜在技术瓶颈问题或缺乏专门技能,或与用互联网处理公事相关的问题,如安全和后勤事务。
   C 和 D. 个人使用互联网。这些问题用于个人。模块 C 是关于使用互联网的地点和频率(在家、在工作地或其它地点)。模块 D 是关于使用互联网的活动类型。这些指标主要是关于信息和通信密集型活动(如信息搜索——关于产品,就业相关信息,健康服务等,通过电子邮件、聊天室、网络电话进行信息交流),与网上办公相关的活动及与政府的交流。
   E. 互联网商务及网上购物的障碍。这些问题涉及为个人使用而进行的个人购买的地点和频率,购买产品的类型以及个人是否进行网上支付。为了得到最高反馈率,涉及交易金额的问题采用数额区间的方式提问。这个模块也设计了一些阻碍个人网上购物的相关问题(如个人隐私、安全因素、关于退回或接收产品的忧虑等)。
   家庭和个人使 ICT 的样板调查当前正在进行修正以增进与欧洲统计局 ICT 应用调查的一致性,同时也把调查向具有较高政策关联度的方向调整,如数字化产品,移动接入, IT 安全及电子政务。关于家庭或个人调查的一个最初的修正是在 2004 年 WPIIS 会议上被提出来的。修改目标将在 2004 年底完成。

(六) OECD 电子商务交易的定义

  由于人们对电子商务的极大兴趣,并在 1998 年收到在渥太华的 OECD 部长们“编制与政策相关并具统计可行性的电子商务的定义”的指示, WPIIS 才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电子商务的测度。尤其加强了用户需求和优先权框架的建立,电子商务的定义,以及关键电子商务指标的统计测度。
   2000 年, OECD 成员国认可了两个电子交易(电子订购)的定义。这两个定义便是按通信基础区分的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根据 OECD 的定义,是根据订单被设置或接收的方式,而不是支付或交付的路线来确定交易是互联网执行(经互联网)还是电子执行(经计算机中介网络)。 2001 年 4 月, WPIIS 制定了解释两种电子商务定义的指南(表 5 )。

表 5 OECD 电子商务交易的定义及其解释指南

电子商务交易

OECD 定义

定义的解释指南( 2001 年 4 月 WPIIS 提出的建议)

广义定义

电子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中介网络在企业、家庭、个人、政府和其它公共或私人组织之间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产品和服务通过这些网络定购,但付款和最终的产品或服务的递交可能通过也可能不通过网络进行。

包括:通过任一用于自动交易的在线申请接收或设置订单,例如,通过互联网申请、 EDI 、微型电话或交互电话系统。

 

 

狭义定义

互联网交易指通过互联网,在企业、家庭、个人、政府和其它公共或私人组织之间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产品和服务通过互联网定购,但付款和最终的产品或服务的递交可能通过也可能不通过网络进行。

包括:通过任一用于自动交易的互联网申请接受或设置订单,例如,通过网页、外部网络及其他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如互联网上的 EDI ,互联网上的微型电话,或通过任何其他能够申请的网络而不论网络是如何链接的(如:通过手机或电视等)。不包括:通过电话、传真或普通电子邮件接收或设置的订单。

  基于上述工作定义,在电子商务交易上,企业 ICT 应用样板问卷包含两个模块,而家庭或个人 ICT 应用样板问卷包含一个模块。技术的快速发展,把定义进行充实化,从而使其显得准确而清晰,使统计调查易于实行,这一做法已被广泛认可。
   2004 年 4 月 28 日 举行会议 OECD 测度电子商务专家组,其间回顾了 2000 年制定的 OECD 关于电子交易的狭义和广义定义。由北欧国家提交的一篇建议修改这些定义的论文引起了广泛讨论。广义和狭义定义之间的边界一直是不清晰的,并随技术之间的集成显得更加模糊。一直采用这些定义的国家间产生了分歧,一些国家主张尽量对两者进行测度,一些国家主张只用一个广义的定义,一些国家主张只用狭义的定义,一些国家甚至主张用更狭义的方法去测度(仅通过家庭网页交易)。虽然专家组一致认为在执行 OECD 电子商务定义过程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困难,但是,会议认为,由于时间关系,这些定义还不应改变。一些专家组成员的论据有:“时间序列”稳定性的问题;电子商务测度工作中的“经验积累”问题;以及“电子商务过热”( e-commerce “hype” )问题,政策研究的关注点和专家组的工作更加集中在电子商务过程,而不是对各种电子商务交易数值的测度。会议同意,虽然 OECD 定义不应被改变,但有兴趣的国家可以在专家组内继续研究,制定第三个更加狭义的经由公共开放网络的电子商务交易的定义。

(七) OECD 的信息社会测度指南

  “信息社会测度指南”现在正在起草中,并将于 2005 年完成,它的目标是把 WPIIS 的所有知识进行汇总。它将包含有关 ICT 测度的种种信息,包括定义、分类、 ICT 统计的国际协调方法以及未来测度和值得思考的方法论问题。指南还将讨论国际和国内标准执行中的实际经验,并将介绍 OECD 国家之间调查方法和产出方面的元数据信息。另外,本指南还将包括一个介绍非成员国经验的附录。通过展示 OECD 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指南对刚刚着手测度 ICT 的国家将尤为有用。现在的目标是:在下一次世界信息社会峰会( 2005 年在突尼斯)举办时, OECD 的信息社会测度指南能成功完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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